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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店一矿还我们的风险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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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7 21:49:35 来自手机发布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安徽省合肥市 移动
袁店一矿的领导们,你们把我们的风险抵押金弄哪里了,被你们喝掉了吗?再不还我们,就集体告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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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加油,很有勇气,能在论坛上写出来比那些光说不练的强多了  发表于 2016-5-3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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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园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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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社区劳模忠实会员最爱沙发

发表于 2016-4-27 23:03: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省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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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子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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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8 08:19:12 来自手机发布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省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你去告别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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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说不练  发表于 2016-5-3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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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室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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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 12:35: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省合肥市 移动
都是些没种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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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种你也敢写  发表于 2016-5-3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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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子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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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3 09: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省淮北市 中移铁通
你是领导吗,你怎么知道人家没中告,要是你我估计你在论坛上写的勇气都没有,楼主顶你勇气可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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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3 09:27: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省淮北市 中移铁通
是煤矿兄弟的就帮楼主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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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3 09:5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省淮北市 中移铁通
994年3月4日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即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明确指出:“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再有,劳办发[1994]256号文件,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同样指出:“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也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风险金,对擅自收取抵押金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给本人”;另外,1995年7月3日劳办发[1995]150号文件,即“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再次重申了118号文及256号文的精神,并进一步指出:“对于用人单位向职工收取的劳动合同保证金、劳动保护物品及生产工具使用(承包)抵押金等行为也应予以制止。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的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调整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否则,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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