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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规范科学佩戴口罩的通告(第十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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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4 15: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安徽省淮北市 移动

淮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

关于严格规范科学佩戴口罩的通告

(第十九号)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市人民群众齐心抗疫,众志成城,取得阶段性成果。当前,全球疫情仍在蔓延,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压力持续加大。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将更为艰巨,同时也是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高发季节,而科学佩戴口罩是防控上述传染病的最有效措施。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等规范和要求,以下十二类人员必须佩戴口罩:

(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精神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患者、陪护等人员。

(二)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疾病症状的人员。

(三)铁路、公路、水路客运以及民航、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等场所和交通工具工作人员及乘客。

(四)药店、理发店、美容院、影剧院、游艺厅、网吧、卡拉OK、健身馆、歌舞厅等密闭场所工作人员及顾客。

(五)水产品、冷冻食品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生活用品批发市场等场所工作人员。

(六)饭店、酒店、食堂、宾馆等餐饮、住宿行业工作人员。

(七)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等商品销售场所工作人员。

(八)银行、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各类办事大厅等场所工作人员和进入人员。

(九)物流业、邮政快递业、进口物资转运业等工作人员。

(十)养老院、福利院、监所等重点场所工作人员。

(十一)参加在密闭空间举办的会议、培训的人员。

(十二)其他按照行业卫生管理规范要求必须佩戴口罩的人员。

前往商超、农贸市场、餐饮、住宿等场所的人员,要按照行业要求规范佩戴口罩,做好自我防护。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孕妇等呼吸道疾病易感人群,外出时提倡佩戴口罩。

各级各部门、各相关单位和广大市民,要严格按照要求落实疫情防控“四方责任”。各县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本辖区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扫健康码等防控措施的实施工作,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各相关部门要落实行业主管责任,对重点场所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扫健康码等情况开展督查。各相关单位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加强进入场所人员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扫健康码等管理工作。个人和家庭也要树立自我防护意识,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继续保持“戴口罩、勤洗手、多通风、少聚集”的良好习惯。

淮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应急综合指挥部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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