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武海翔 于 2020-1-18 20:32 编辑
淮北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嫌霸王条款,如:1.合同首页明确写着该合同只是范本,买卖双方可就合同内容进行修订或补充协议,但售楼部经理明确表示按照房管局规定,不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修改;2.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和购房者违约责任约定的赔付金额不一致,明显将购房者置于不对等的位置;3.合同中未列明房产证办理日期;4.合同中列明如贷款无法审批,则需要我一次性补齐剩余房款。针对这一点,我申请在补充协议里添加:若因不可抗力,第三方原因致使贷款下不来,需要开发商返还定金和首付款。 在于淮北港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部的沟通中,其女经理和售楼部刘经理,苗经理多次强调按照房管局规定,要先交首付,房管局才给打印合同,并且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由房管局统一制定的,严禁修改和添加补充协议。 我对此提出质疑,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有录音为证) 在维权中我发现港利不是第一次因为霸王条款被工商管理局责令改正,甚至被诉讼至法院,感兴趣的同志们可以查阅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3民初3618号民事判决书,因港利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霸王条款,败诉,判退回购房者定金。 有在港利买房的仁兄吗?我在售楼部见到过一份两人签字按手印的霸王条款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首页标明:“该合同只是范本,买卖双方可就合同内容进行修订或补充协议”的地方被我用黑色碳素笔划了一道横线,当时想要拍照留证据,但是售楼部人员激动的抢走收起来了。 我想着港利的霸王条款也不是这一份,请问手里有合同的购房者,能否方便发合同照片给我?涉及隐私的部分可以遮挡住,也可以私联我,谢谢!
民事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