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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车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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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2 18:5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安徽省淮北市 电信
张律师您好,目前淮北市禁止电动老年代步车上路,去车管所车管所不给入股上牌照,但是路上被查了说我无牌上路,驾证也考了,就是不给入户,那车不能就在家扔了吧,都是血汗钱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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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3 08:2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省淮北市 联通
你好!
    应该说,淮北市关于禁止违法销售和使用载人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的做法,应该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同时,这种做法,也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尽管如此,这种做法,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给部分群众造成一定的利益损失。但是,这个矛盾的产生,该如何看待,如果更好地处理和解决,也确实需要尽可能地遵循积极、稳妥、科学的原则。
从发展的角度来说,某些暂时不符合上路行驶标准要求的电动车,确实给部分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便利。也给生产者和销售者带来了利益。
但,另一方面,也同时给道路交通管理带来了负担,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隐患。
两者的利害关系,孰轻孰重,如何权衡如何平衡,可能有一个“大部分人的利益”的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如何看待这种损失,一方面,国家政策对这一块的态度应该不是“十分”的坚决和明确,不然就不会出现那么多生产者和销售者;另一方面,明知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而仍然进行生产和销售的,作为生产者和销售者是有一定过错的。这两方面的原因,以及用户本身对这一问题的掌握不够,这些原因综合在一起,最终导致了目前的有些尴尬的局面。
我个人认为,从法律的角度,从因果关系的角度上来说,这些原因都可以成为部分用户进行相关索赔的依据。

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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