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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山区法院招招圈套,劳动者维权步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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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8 08:2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安徽省淮北市 移动
安徽淮北两级法院执行法官徐继东、袁涛故意违背法定程序,把执行实施类案件导入执行审查类案件误区,助用人单位逃避执行。在肖玲(申请执行人)与淮海集团林星公司(被执行人)劳动争议执行过程中,林星公司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经审判程序被驳回,肖玲申请恢复执行,等待劳动者的是“不予执行”的陷阱。
淮北两级法院的套路分为5步:
第一步 :违法受理被执行人(用人单位)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规定》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或者第227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民诉法》22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227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案异议人不是对执行行为,执行方法、措施提出异议,而是申请“不予执行”,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
第二步:伪造并错误适用法律支持用人单位“不予执行”异议申请。
根据《民诉法》225条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是执行法官最基本的办案常识。极具讽刺的是:相山区法院【2016】皖0603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根据《民诉法》237条,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支持用人单位异议申请。2012年《民诉法》修订,将“适应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从原《民诉法)217213)条中删除,异议裁定唯一法律依据是伪造的。《异议复议规定》第17条:“(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法律明确规定,无论异议是否成立,都不能排除执行。
第三步:欺骗、误导劳动者“顶替”异议人(用人单位)申请复议。
复议案件受理条件:《异议复议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异议人不服才申请复议,本案劳动者不是异议人,却“顶替”用人单位申请复议,落入法官设计的圈套。
第四步:“法律未赋予各方当事人复议的权利”为由驳回复议申请。
淮北市中级法院【2016】皖06执复1号“执行裁定书”以“法律未赋予各方当事人复议的权利”为由驳回复议申请。既然“各方当事人没有复议的权利”,为什么受理复议申请,而不是驳回异议裁定?
第五步:继续欺骗、误导劳动者向中级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监督。
执行监督案件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的意见》第1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所规定执行复议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信访,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相山区法院分管领导胡剑在信访回复中,以异议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粘附失误”为由不予纠错,继续欺骗、误导劳动者“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监督”,与最高院规定的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意见相悖。程序违法致劳动者失去一切救济权。
参考“执行裁定书”案件号:
1、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院【2015】相执申字第00003号“执行裁定书”
2、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3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
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06执复1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肖玲    手机:135156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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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5-5 08:4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省淮北市 移动
裁定书唯一法律依据是伪造的。我2017年就向纪委驻法院纪检组反映,中级法院纪检组看了我的投诉及相关证据后,当即决定受理投诉,给予执行异议裁定主办法官通报批评,调离执行局长职位,纪检部门没有推诿。但办理执行案件不属纪检部门职责权限,党纪国法管不住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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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8 15: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省淮北市 移动
这是大公司,家大业大有钱有靠山。有很多部门他不是为人民服务的,而是为人民币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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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5-9 08:5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省淮北市 移动
是的,用人单位淮海集团是省属企业。“国有企业”的金字招牌,成为企业法人欺压、盘剥职工(含退休职工)的工具。本案是办理社保手续纠纷,用人单位认钱不认人,不给钱不办事。本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伪造法律条文,篡改司法解释,助“大公司”逃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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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1 08:18:38 来自手机发布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省合肥市 电信
平淡平淡 发表于 2019-4-30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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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有势,欺压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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