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北两级法院执行法官徐继东、袁涛故意违背法定程序,把执行实施类案件导入执行审查类案件误区,助用人单位逃避执行。在肖玲(申请执行人)与淮海集团林星公司(被执行人)劳动争议执行过程中,林星公司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经审判程序被驳回,肖玲申请恢复执行,等待劳动者的是“不予执行”的陷阱。 淮北两级法院的套路分为5步: 第一步 :违法受理被执行人(用人单位)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规定》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或者第227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民诉法》22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第227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案异议人不是对执行行为,执行方法、措施提出异议,而是申请“不予执行”,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 第二步:伪造并错误适用法律支持用人单位“不予执行”异议申请。 根据《民诉法》225条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是执行法官最基本的办案常识。极具讽刺的是:相山区法院【2016】皖0603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根据《民诉法》237条,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支持用人单位异议申请。2012年《民诉法》修订,将“适应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从原《民诉法)217(213)条中删除,异议裁定唯一法律依据是伪造的。《异议复议规定》第17条:“(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法律明确规定,无论异议是否成立,都不能排除执行。 第三步:欺骗、误导劳动者“顶替”异议人(用人单位)申请复议。 复议案件受理条件:《异议复议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异议人不服才申请复议,本案劳动者不是异议人,却“顶替”用人单位申请复议,落入法官设计的圈套。 第四步:以“法律未赋予各方当事人复议的权利”为由驳回复议申请。 淮北市中级法院【2016】皖06执复1号“执行裁定书”以“法律未赋予各方当事人复议的权利”为由驳回复议申请。既然“各方当事人没有复议的权利”,为什么受理复议申请,而不是驳回异议裁定? 第五步:继续欺骗、误导劳动者向中级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监督。 执行监督案件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的意见》第1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所规定执行复议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信访,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相山区法院分管领导胡剑在信访回复中,以异议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粘附失误”为由不予纠错,继续欺骗、误导劳动者“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监督”,与最高院规定的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意见相悖。程序违法致劳动者失去一切救济权。 参考“执行裁定书”案件号: 1、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院【2015】相执申字第00003号“执行裁定书” 2、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3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 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6执复1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肖玲 手机:135156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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