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人朱宝,2014年起,我公司因施工合同纠纷将淮北市和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和慧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总经理孟影),淮北市和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和慧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总经理唐金光),二公司诉至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2月10日,淮北中院下发了该纠纷的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要求上述二公司于2015年5月10日前将总款212万元支付给我公司。 上述二公司根本没有诚意,期限到期后,我公司没有收到该二公司的分文款项,经我公司申请,2016年12月8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下发了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要求淮北中院冻结上诉二公司在淮北市杜集区政府的征收补偿款212万元及其利息,冻结期限为三年,该裁定载明审判长为葛侠。 一、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葛侠消极执法、协同他人侵害受害人合法利益 裁定下达后,2016年11月份,淮北中院向淮北市杜集区征收办公室下达了协助执行裁定书,及时通知执行法官葛侠。 2017年5月份,当得知被告征收款约900万元已到杜集区征收办公室后,我公司及时联系告知执行法官葛侠。淮北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向杜集区朔里镇人民政府下达了执行裁定。 自2017年5月份开始,我经常打电话催问葛侠法官什么时间才能将征收款冻结划拨到中院来。葛侠法官要么回答在开会不方便,要么就是出差在外地。我们得知征收款部分已被划拨掉了感到很惊讶并不时联系法官葛侠。她回复是还有你们江苏兴港的,不要急,你经常打电话问这个事,我都烦死了! 我耐心等到6月初打电话联系法官葛侠,她就开始不接电话了。打了几次之后她接电话说她不在执行局工作了。这个案件她不负责了。我们公司及时联系代理律师徐继斌,徐律师告诉我,法官葛侠在2016年年底为了结案率就找他协调先终结案件,但这不影响案件的执行。 我们认为法院依据正式的法律文书为受害人冻结征收款,而朔里镇政府在没有收到法院正式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将该笔冻结款划拨、支付给他人,我们认为是违法行为。我公司多次递交报告申请淮北市人民中级法院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涉嫌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被告唐金光、孟影),同时我们多次到淮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杜集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此事,杜集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仅仅向我们出示了朔里镇副镇长王登攀写的保证书和朔里镇政府的关于协助中院追款情况的说明,至今没有调查处理结果。 朔里镇副镇长王登攀当面告诉我,这些钱的划拨、支付都是电话报给了葛侠法官,而且是经她同意的。试问,在没有法院正式法律文书同意的前提下,朔里镇副镇长以一个电话为借口就轻易处理了法院冻结财产,是不是胆子太大了?! 截止2016年8月,按照执行裁定规定,上述被告应支付我们公司约350万元。 2016年8月11日上午我接到代理律师徐继斌的电话,法官葛侠说看这个执行款可能协调一下把起诉的标的额212万给我们公司另外再多给8万,一共给220万元。我当时给公司法人陈仁元董事长联系。公司要求我打电话给法官葛侠沟通一下。看可能多执行一部分征收款,葛侠法官回答说,现在只能给你们220万。 我说我们公司认为220万损失过大,看可能再争取了。麻烦您辛苦给协调一下。 葛侠法官回答我,就只有这么多,你们公司不接受就算了。 我接着说公司申请追究涉事人员的法律责任。电话就被葛侠法官挂掉了。 等到大约十五分钟法官葛侠的电话打进来了,葛侠法官说,前面的征收款没有了,你们不同意这220万都没有了。你们公司是能告赢政府还是能告赢法院。别的执行案件能拿到三分之一就不错了。要不是我跑了两趟杜集区政府协调连这220万都没有。葛侠法官还说,你们公司不是不同意吗?到时候220万都没有。 我问葛侠法官当时案件在你手上的时候你为什么不协调。现在征收款被划走了900多万,你又让我们公司妥协。你为何不追究朔里镇政府和唐金光的法律责任。 葛侠法官说,要不是她去找杜集区的葛益副区长协调最后这个300多万都留不下来。你们公司不听招呼我就不问这个事了,案件不是交给法官袁涛了吗?你们找他执行吧,我看袁涛怎么把钱给你们执行过来的。电话就挂掉了。(通话纪录附后)。 执行局法官葛侠在案件执行当中,征收款在朔里镇政府的时候不去作为,不开展工作划拔征收款。而是拿法官的权力去协调法律之外的征收款,一个中院的执行局法官,一个朔里镇政府副镇长就可以儿戏一般说留多少征收款就留多少,说给申请执行人多少就多少,容不得我们的申诉和辩解。自2016年12月份杜集区收到以执行裁定至今已达10个月。在征收款到朔里镇政府仅凭一个电话就把征收款违法划拨长达5个月了。我们眼睁睁的看到这违法、违纪、违规的事实往下发展。有可执行的款项时不去依法冻结、划拨,执行。做为一个执行法官不去维护公平与正义,这种行为造成我们公司重大损失,法官葛侠的任性言行(我看你们公司是能告赢政府还是能告赢法院?有电话录音),深深伤害了我们的感情,同时也亵渎了法律的威严。 二、淮北市杜集区朔里镇副镇长王登攀未经法院正式文书批准,擅自处理法院冻结财产,肆意侵害他人合法利益 2016年12月8日,中院作出(2015)淮执字第00093-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涉案四被告人及被执行人在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政府(征收办公室)征收补偿款212万元及其利息,冻结期限为三年。但是,举报人获知。朔里镇副镇长王登攀在法院未解除冻结的前提下将征迁补偿款440万元违法支付。在法院工作人员前往调查核实时,朔里镇政府副镇长王登攀仅是以支付的是农民工工资进行搪塞,但对于支付的凭证拒不提供。并在2017年5月10日,6月21日,7月12日,7月13日,将900余万元划空。 举报人和律师多次到杜集区征迁办公室和征迁办公室主任李桂清沟通得知:李桂清主任已将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移交朔里镇镇政府具体负责的副镇长王登攀,两次执行裁定书下达时间分别是2016年12月9号和2017年5月22号。李桂清主任通报我们,被告名下和慧大厦征收补偿款925万元。唐金光已和政府签订好赔偿协议,签字时有录音录像为证。 举报人和律师找到朔里镇具体负责此事的副镇长王登攀询问此事。王副镇长说没有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征迁的事早来,根本没有赔偿款。 举报人和律师找到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葛侠,葛侠法官去和朔里镇政府沟通,王登攀副镇长和被告之一唐金光说要用惠黎酒厂的酒抵账,举报人和律师都没有同意。 经举报人的律师和江苏兴港公司法律顾问多次沟通。实在不敢想朔里镇政府副镇长王登攀为何对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不当回事,是他不懂法吗? 我们公司派员多次深入到杜集区了解走访,多次论证查实。杜集区惠黎酒厂厂长黄正典是唐金光的姐夫,怪不得王登攀副镇长和唐金光积极拿酒抵账。 举报人和律师再去找朔里镇副镇长王登攀沟通此事律师告诉副镇长王登攀,这种行为涉嫌严重渎职、滥用职权是违法犯罪了。王登攀副镇长说:“这是政府行为,我就把钱给唐金光,你们找他要去,想到那告就到那告去。”举报人和律师十分不明白王登攀到镇长为何敢于这么做。当起了惠黎酒厂的促销员,拿酒抵账从何谈起?律师向他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凭证,王登攀副镇长说:“你们自己调查去”,根本视法律于不顾。朔里镇王登攀副镇长藐视法律的尊严根本不配合法院的工作。唐金光曾说过在杜集你们试试,法院又怎么样,我就看你们怎么拿到钱的。原来在朔里镇他是有“保护伞”的! 举报人提供证据里清楚的记载了朔里镇王登攀在执行回执所留下来的签字。请问法律的尊严何在,王登攀副镇长严重渎职的行为谁来追究?在收到法院两次执行裁定书后仍然随意划拔冻结的补偿款,王登攀副镇长的这种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谁来追究。直到法院去追究调查此事,王登攀副镇长仍然气焰嚣张的说:“这是中院的葛侠法官和相山区法院的徐继东法官同意的!” 试问,只有法院的执行裁定文书,没有法院的解冻、解压文书,仅凭一个电话就可以代表法律吗?这种肆意贱踏法律的行为,谁来查处? 依据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调解书,执行裁定书截止2017年7月31日已造成我公司损失达到350万元。征收补偿款已被王登攀副镇长违法划拔的时间长达近三个月。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让我们感觉到更大的伤害是王登攀副镇长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他严重渎职、滥用职权的行为何时才能得到法律的制裁! 事发至今,我们多次到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委、杜集区纪检委反映此事,均未收到满意答复。 我们请求社会给我们一个公道,希望有关部门能够: 依法查处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葛侠的违法行为! 王登攀副镇长的违法行为! 还法律威严,还社会公道! 申诉人:朱宝 身份证号:340621199211287237 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帝景翰园 D栋 附:相关法律文书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