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四部委日前联合大部通知称,“允许部分优质煤矿核增生产能力”。 根据通知,证照齐全有效、已经形成生产能力超过设计(核定)生产能力且正常生产的露天煤矿和低瓦斯矿井,在承担相应产能减量置换的情况下,可以依照相关标准和程序,向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提出核增生产能力的申请。 申请核增生产能力的煤矿,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严格实施产能减量置换,要求置换、淘汰退出的煤矿产能不小于核增产能的110%。 核增产能的煤矿属于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和特级安全高效矿井(露天)的,置换、淘汰退出的煤矿产能不小于核增产能的100%。产能置换具体要求将参照相关的文件执行。而自身落实减量置换确实有困难的,则可通过交易平台或出具承诺函,承诺在一年内落实到位。逾期未落实的,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协调产能置换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统一审查产能置换方案。 重新核定能力后,煤矿将重新安排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均衡组织生产,若超能力生产,将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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